顧炎武在他所著的《日知錄·郡縣》中說:“《漢書·地理志》言:‘秦并兼四海,以為周制微弱,終為諸侯所喪,故不立尺土之封,分天下為郡縣,蕩滅前圣之苗裔,靡有孑遺。’后之文人祖述其說,以為廢封建,立郡縣,皆始皇之所為也。以余觀之,殆不然。”當前一些大、中學的歷史教科書中,在敘述秦漢的政治制度和經濟制度時,還帶有顧炎武所指出的這種傾向,以為秦朝的政治、經濟制度,都是秦始皇一個人所創(chuàng)建的。其實,這是不對的。
第一,秦朝廢除宗室貴族分封制度的做法源于春秋時期晉國的滅公族制度。晉國原是西周初年按宗親所分封的姬姓國家,是周成王的母弟唐叔虞的封地。晉國本應遵循唐叔虞所受的法度,周公所制定的宗法分封等禮制來治理晉國。但到了春秋初年,晉國卻拋棄了唐叔虞所受的法度,走上相反的道路。在公元前745年(魯惠公二十四年),晉昭侯分封其叔父成師于曲沃(山西聞喜),號曲沃桓叔,建立起一個庶子強宗政權。經過四十年,到曲沃武公時,這個強宗把晉國的嫡室政權滅掉,取得了諸侯的地位。這種違背宗法制的“賤妨貴,少陵長”的篡逆事件,竟被周天子(釐王)許可、承認下來。這是晉國公族制度破壞的開始。曲沃武公的兒子晉獻公接受了他祖、父兩代傳下來的經驗教訓,就不再進行宗親分封,并進一步對親近公族剪滅。這樣一來,所謂唐叔虞的法度也就不存在了。從此以后,歷整個春秋時代,晉國的公子、公孫無受分封者,無在國內任官當政者。消除了公族對公室的威脅牽制,廢棄了血統(tǒng)貴族把持政權的傳統(tǒng),給春秋時代晉國建立官僚制度、君主集權等開辟了道路。
商鞅是在三晉政治改革之后,由魏國到秦國去的。商鞅幫助秦孝公變法所建立的新制度,最重要的是:廢除貴族世卿世祿制度,規(guī)定宗室非有軍功,論不得為屬籍。有功者顯榮,無功者雖富無所芬華。這一改革是對春秋晉國滅公族的做法的法制化。
第二,秦朝的軍功爵制起源于春秋晉國的尊賢尚功做法。周朝的公、侯、伯、子、男一套爵制是建立在宗法血緣關系基礎上的,而春秋時期晉國在消滅公族、廢除宗法分封的同時,實行了擇賢舉能、論功行賞的辦法任用官吏,建立起尊賢尚功的用人制度。晉定公時代,執(zhí)政的趙鞅發(fā)布法令說:“克敵者,上大夫受縣,下大夫受郡,士田十萬,庶人工商遂,人臣隸圉免。”這里所說的受縣、受郡,指的是上、下大夫因軍功而得爵位者。這道法令是因軍功賜爵位、田宅的具體運用。晉國這一做法被秦、齊等國仿效。
第三,秦朝崇尚法制的制度起源于春秋晉國。晉獻公時,以士蒍為理官(掌法令),“以正于朝,朝無奸官,為司空,以正于國,國無敗績”(《國語·晉語八》)。晉襄公時,趙盾為正卿,使范武子士會制定成文法典,“使行諸晉國,以為常法”(《左傳·文公六年》)。晉厲公時,“士渥濁為太傅,使修范武子之法”(《左傳·成公十八年》)。公元前513年,晉頃公時,鑄刑鼎,著士匄(范宣子)所制定的刑書于鼎上(《左傳·昭公廿九年》),進一步把一罪一刑立法模式的成文法公布出來。在法制思想的指導下,晉國形成賞罰嚴明的法制政治。“晉國有法,始亂者死”,直到春秋末年成為大臣遵守的一條政治原則。這種刑賞嚴明的法制思想和法制政治,在晉國推行了約二百年,成為后來戰(zhàn)國時推動各國政治改革的思想前導,法家學術思想的主要歷史來源。
秦始皇統(tǒng)一全國后,在全國范圍內廢除宗法分封制度,確立以宰相為首的官僚制度和郡縣制度,確立事皆決于法的法制指導思想。秦國實行法制政治,是由商鞅建立的。商鞅是李悝的弟子,得其師書,既不用于魏,遂挾法入秦,“商君受之以相秦”。他在秦國建立的法制脫胎于三晉,在三晉制度的基礎上加以總結提高。尤其是打擊公族、廢除宗室貴族分封一項,實是來自春秋時晉國的滅公族,并將之進一步法制化。
到秦始皇時,任用法家李斯,完成統(tǒng)一后,又吸收韓非“以法為教,以吏為師”的主張,別黑白而定法制思想于一尊,燒詩書百家語,事皆決于法,法令由一統(tǒng)。法制思想成為指導政治、經濟、軍事的準則,“普施明法,經緯天下,永為儀則”(《史記·秦始皇本紀》),把法制精神貫徹到各種制度和社會關系之中。
因此,秦朝的法制,源于春秋晉國的剪滅公族分封、實行軍功爵制的做法,中經戰(zhàn)國三晉法家色彩的政治家們的變法,最后由法家殿軍人物的商鞅、李斯、秦始皇完成的。“冰凍三尺,非一日之寒”也!